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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省科协学会部
2020-07-29 09:08:08
各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各高校科协,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吉林省青年科技人才托举工程项目实施,省科协、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吉林省青年科技人才托举工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 吉林省财政厅
2020年7月23日
吉林省青年科技人才托举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层次科技创新后备人才队伍建设,规范吉林省青年科技人才托举工程(以下简称“托举工程”)项目实施,省科协、省财政厅联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托举工程”旨在贯彻落实《吉林省科协系统深化改革方案》,通过省级学会与青年科技工作者所在单位共同托举的方式,探索创新青年科技工作者的培养模式,鼓励激发青年科技工作者开展原创性研究,支持帮助青年科技工作者在创造力黄金期脱颖而出,加速造就适应我省发展需要的青年学术和科技领军人才。
第三条 “托举工程”由吉林省科协组织实施,由同行专家组成“托举工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吉林省科协学会学术部,负责组织评审、协调联络、项目管理、总结评估、跟踪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 “托举工程”实施项目化运作,每年集中推荐、评审一次,选拔一批年龄在32岁以下的青年科技工作者作为被托举人,进行连续三年的培养,每批人数不超过30名,在托举期内给予每人10万元资助。资助经费从省财政厅安排的省科协专项经费列支,同时接受社会捐款。
第五条 “托举工程”通过省科协组织跨学科、跨领域交流,省级学会联系院士、专家指导扶持,并共同搭建全方位成长平台,助推青年科技工作者成长成才。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六条 明确支持方向。“托举工程”重点支持青年科技工作者自主进行科研设计、选题,在促进产学研合作中发挥重要作用,更多地参与高水平国际国内学术交流,加入有影响的国际民间科技组织,出版科技著作等。
第七条 实施精准托举。由1名院士或任省级学会常务理事以上职务、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作为托举专家,承担托举、指导责任,为被托举人的学术成长与职业发展提出规划建议。每位托举专家在同一个托举周期内只能托举1名“托举工程”入选者。
第八条 集聚学科资源。发挥科技社团在创新人才培养方面的独特作用,鼓励科技社团针对不同学科领域的人才特点,集聚专业和人才优势,形成具有科学共同体特色、同行认可、精准专业的青年科技人才培养模式。
第九条 服务吉林发展。加强与科技前沿、与国家和省内重大需求相结合,加强产业人才需求预测,加快培育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注重与吉林创新发展相结合,与人才工作相结合,与科技中心工作相结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竞争择优、宁缺毋滥。
第三章 人选资格
第十条 被托举人选应具备条件:
(一)年龄在32岁以下(按推荐年度1月1日实足年龄计算)在吉林省工作的中国籍公民,具有吉林省科协所属省级学会会员资格;
(二)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在自然科学领域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发的一线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
(三)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有较强的创新能力,有良好的科研潜质,有较好的协作精神和优秀的学风道德。
第十一条 入选或已申报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等各类国家人才项目,以及入选或已申报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等部门相关项目的,不得重复申报。
第四章 推荐遴选和时间安排
第十二条 “托举工程”人选采取推荐制,推荐渠道包括:
(一)省级学会推荐。吉林省科协所属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省级学会”)可推荐本学会会员,并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省级学会承担“托举工程”需要具有学科优势、专家优势、资源优势、制度优势等承担能力,并须年检合格,最近3年通过吉林省科协所属省级学会年度评价认定,较好地承担过吉林省科协“托举工程”或学术交流类等项目。被吉林省科协通报批评,或在警告、限期整改、撤销团体会员资格等处罚期内的学会和前期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负面影响较大的学会无承担资格;
(二)高校科协推荐。驻省内高校科协可推荐本校科技工作者,并联系人选所加入的具备承担资格的省级学会作为项目承担单位;
(三)个人推荐。在吉林省工作的两院院士,吉林省科协现任主席、兼职副主席可推荐本学科领域的科技工作者,并联系人选所加入的具备承担资格的省级学会作为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 每个推荐单位每批限推荐2人,每位推荐人限推荐1人。推荐单位只能推荐本学会个人会员、本校科技工作者、本学科领域科技工作者作为被托举人选;同一人选不可通过两个或以上渠道推荐。
第十四条 省级学会推荐需召开常务理事会议或理事会议,确定推荐人选和托举专家,制定托举保障计划;高校科协推荐需召开常务委员会议或委员会议,确定推荐人选、托举专家和项目承担单位,并与项目承担单位共同制定托举保障计划。鼓励由与被托举人选不在同一工作单位的省内知名学者担任托举专家。
第十五条 推荐单位(推荐人)需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推荐资格并列入黑名单。
第十六条 推荐单位(推荐人)需填写《吉林省青年科技人才托举工程推荐书》,并附学会承担资格证明材料和被托举人选的科研成果、创新性业绩等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形式审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接收的推荐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确认为有效候选人,对不符合推荐条件的予以退回。
第十八条 专家评审。按照候选人专业所在学科领域,在专家库中邀请5—7名专家组成评审组,对推荐材料进行初审,评选出计划遴选1.5倍以内人选;邀请相关学科全国学会专家5—7人组成评审组,对初审通过的人选进行复审,评选出计划遴选1.2倍以内人数人选。
第十九条 答辩。对通过复审的候选人组织现场答辩,由省内专家组评议并进行排名。
第二十条 公示和确定人选。“托举工程”拟入选名单报省科协主席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在吉林省科协云服务平台(www.jlskx.org.cn)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期间如发现并核实不符合推荐条件的,将取消入选资格。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托举工程”入选者。
第二十一条 省科协将于项目实施前一年6月底前发布推荐通知,接收推荐材料;7月底前组织初审、复评和答辩,拟入选名单经过5个工作日公示后,公布最终入选通知;项目实施当年1月份拨付资助经费(此条从第五批“托举工程”施行)。
第五章 项目实施和各方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具备资格的省级学会作为项目承担单位,被托举人所在工作单位作为主要参加单位。资助经费原则上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也可由承担单位委托主要参加单位负责经费接收、使用和管理。省科协视情况与项目承担单位双方,或与项目承担单位、主要参加单位三方签署《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项目合同书》并拨付资助经费。
第二十三条 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
用于被托举人开展学术研究或技术研发、参加国内或国际学术会议、出版科技著作等学术成长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包含材料费、资料费、出版费、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咨询费等。
第二十四条 资助经费按照省级财政经费相关管理规定,项目承担单位、主要参加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不得收取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单位的基本建设、对外投资、罚款、捐赠、工作人员工资和福利等。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落实托举院士、专家的联系和指导扶持工作,落实项目实施和总结工作;
(二)实施托举保障计划;
(三)接受或配合主要参加单位共同接受吉林省科协的监督,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财务资料;
(四)拓宽被托举人的人才交流途径,定期组织被托举人参加国内、国际学术会议,托举期内至少组织一次被托举人赴国(境)外参加本领域高端学术活动;
(五)会同托举专家和被托举人定期向吉林省科协汇报项目执行情况和被托举人成长情况。
第二十六条 主要参加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配合项目承担单位,落实项目实施和总结工作,并接受吉林省科协对“托举工程”的监督和指导;
(二)主动参与被托举人的培养,为本单位被托举人提供成长成才有利条件;
(三)性质为企业或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托举期按不低于资助经费50%额外安排培养经费。
第二十七条 托举院士、专家的主要职责:
(一)对被托举人的学术成长与发展路径进行指导;
(二)利用自身学术资源为被托举人创造人才交流途径。
第二十八条 被托举人的主要任务:
(一)制定个人成长发展规划及经费使用计划;
(二)积极主动落实托举保障计划实施;
(三)按要求完成吉林省科协布置的有关工作;
(四)配合省科协的各项配套、监督和评价工作并及时反馈个人成长情况。
第二十九条 省科协将通过主办的年会、青年科学家年会、各项论坛等活动为被托举人提供展示平台,组织被托举人参加国内学术交流、高精尖科技成果观摩、前沿技术研讨等活动,创造跨学科、跨领域的交流机会,拓宽成长空间。建立人才数据库,对被托举人进行跟踪服务。
第六章 项目监督和违规处理
第三十条 省科协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项目承担单位、主要参加单位、托举专家、被托举人每半年填报一次反馈材料。入选者出现离开吉林省工作,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因身体原因可能影响项目如期完成,因发生违背科学道德、弄虚作假或触犯国家法律等行为受到处理等情况将停止资助。对已入选其他人才项目,仍申报托举工程且获得资助的人员,一经发现,取消资格并收回全部资助经费。
第三十一条 省科协对项目执行情况和资助经费使用实行中期评估。在项目执行第二年二季度末进行,如结果为不合格,属于被托举人原因的将停止资助,属于项目承担单位原因的将调整为由主要参加单位负责接续项目执行。
第三十二条 省科协对项目实行终期考核验收。在项目期结束进行,对《吉林省青年科技人才托举工程结项报告》和《经费使用决算表》等材料进行审核,如未能通过验收,省科协将视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项目经费。
第三十三条 项目期内,项目承担单位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则取消项目承担单位资格或下一批人选推荐和项目承担单位资格:未能与主要参加单位充分协作,造成资助经费无法有效利用;未能利用自身优势资源为被托举人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联系托举专家等多方面成长平台的。
第三十四条 省科协将对违规使用资金,弄虚作假、虚报业绩等行为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科协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吉林省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同日废止。
责任编辑:牛小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