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青年人才托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吉林省科学协会部

2018-08-28 00:00:0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探索创新青年科技工作者的培养模式,鼓励激发青年科技工作者开展原创性研究,支持辅助青年科技工作者在创造力黄金期脱颖而出,加速造就适应我省发展需要的青年学术和科技领军人才,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吉林省科协)决定实施“吉林省青年人才托举工程”(以下简称“托举工程”)。


第二条  “托举工程”由吉林省科协主办。资助经费从吉林省科协专项经费列支,同时接受社会捐款。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吉林省科协组织同行专家组成“托举工程”评审委员会,评审并确定被托举人。


第四条  “托举工程”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吉林省科协学会学术部,负责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和总结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  形式与条件


第五条  “托举工程”以项目形式进行管理,通过省科协提供经费资助和省级学会联系院士、专家指导扶持相结合的模式助推青年科技工作者成长成才。重点支持青年科技工作者自主进行科研设计、选题,在促进产学研合作中发挥重要作用,更多地参与高水平国际学术交流,加入有影响的国际民间科技组织,出版科技著作等。


第六条  被托举人选应具备以下条件:


1. 32岁以下(按申报年1月1日实足年龄计算);


2. 在吉林省工作的中国籍公民,具有吉林省科协所属省级学会会员资格;


3. 在科研一线,从事领域和研究内容聚焦国家战略导向和我省优势支柱产业发展,特别是新能源汽车、生命科技、新材料、光电信息、制造技术、资源环境和基础学科等;


4. 有坚实的理论基础,有较强的创新能力,有良好的科研潜质,有较好的协作精神;


5. 已经入选“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等各类国家人才项目的青年科技工作者不作为被托举人选。


第七条  托举资助期限为2年,原则上每期托举资助10人,给予适当经费资助。同一人选不可多渠道推荐,被托举人不可重复参与推荐。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托举工程”按照“公正公开、竞争择优、宁缺毋滥”的原则,每期集中申报、评审一次。


第九条  “托举工程”以推荐方式进行申报,渠道包括:


1. 单位推荐,即通过吉林省科协所属省级学会推荐;


2. 个人推荐,即通过在吉林省工作的两院院士,吉林省科协现任兼职主席、副主席推荐。


第十条  省级学会推荐资格的认定:


1. 年检合格;


2. 具有项目承担能力,最近3年通过吉林省科协所属省级学会年度评价认定,申报并较好地承担过吉林省科协引领学会能力提升项目、论坛项目、学术年会分会场等项目活动;


3. 被吉林省科协通报批评,或在其它处罚期内的学会无推荐资格。


第十一条  每个推荐单位/推荐人只能推荐1人,两个或两个以上学会联合推荐的视为同一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只能从本领域推荐被托举人选。


第十二条  省级学会需填写《“吉林省青年人才托举工程”项目申报书》并附学会推荐资格证明材料,被托举人选的科研成果、创新性业绩等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吉林省科协制定评审办法并召开评审会:


1. 省内专家组依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2. 国家专家组依据申报材料按照1:1.2的比例进行复审;


3. 答辩评审由被托举人选、省级学会代表(1人)进行现场答辩,由省内专家组进行评议排名。


第十四条  吉林省科协根据评议排名确定被托举人,并在吉林科技网(www.jlstnet.gov.cn)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发现不符合条件的情况,将取消拟被托举人资格并依排名递补。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  公示结束后,吉林省科协与省级学会签署《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项目合同书》,将资助经费拨付至省级学会。鼓励省级学会为项目配套相应的工作经费,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  资助经费的使用:


1. 用于被托举人开展学术研究或技术研发、出国(境)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出版科技著作等学术成长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


2. 用于省级学会为培养被托举人联系院士、专家进行指导扶持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不得被省级学会截留或挪用,不得用于省级学会的基本建设、对外投资、罚款、捐赠、工作人员工资和福利等;


3. 资助经费按照省内相关规定,视同科研项目经费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省级学会的主要职责:


1. 召开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确定被托举人选,落实项目申报、实施和总结工作,落实托举院士、专家的确定、联系和指导扶持工作;


2. 制定实施托举保障计划;


3. 接受吉林省科协的监督,并按照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4. 负责被托举人的通知、联系,项目经费的执行工作;


5. 联合推荐的由牵头学会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个人推荐的需提前确定有推荐资格的省级学会作为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八条  被托举人的主要职责:


1. 制定个人成长发展规划及经费使用计划;


2. 积极主动落实托举保障计划实施;


3. 配合吉林省科协的各项配套、监督和评价工作并及时反馈个人成长情况。


第十九条  吉林省科协根据实际对项目进行动态管理。首年,吉林省科协将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和资助经费使用情况对项目进行绩效检查,确定是否进行调整或暂停;次年,吉林省科协将根据《“吉林省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结项报告》和第三方评估结果进行审计、评估和验收。


托举工程入选者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则不再享受资金支持:


(一)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二)因身体原因可能影响项目如期完成的;


(三)因发生违背科学道德、弄虚作假或触犯国家法律等行为受到处理的;


(四)中期绩效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的。


如有发生以上情况,项目承担学会应按照相关规定,将结余经费退缴吉林省科协。省科协将对弄虚作假、虚报业绩等违规行为,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取消省级学会推荐资格、通报被托举人所在单位。


第二十条  吉林省科协将通过吉林省青年科学家年会等活动,为被托举人搭建跨学科、跨领域的托举平台;对被托举人进行跟踪、评估,建立人才数据库,做好积累和总结工作。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科协学会学术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吉林省青年人才托举工程” 项目申报书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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