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鼓励支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2-07-26 14:45:16

吉人办字〔2022〕3号


各市(州)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审计局、林业和草原局、畜牧业管理局,长白山党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审计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长春新区党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委员会、审计局,梅河口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审计局、林业局,各县(市、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审计局、林业和草原局、畜牧业管理局:

 

《关于鼓励支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吉林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审计厅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2022年6月30日

 

 

 

关于鼓励支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乡村人才振兴的重要指示和在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上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积极为人才松绑”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要求,激发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才(指在我省县、乡两级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事业编制在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以下简称“农技推广人才”)服务乡村振兴活力,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和鼓励农技推广人才开展增值服务

 

(一)明确增值服务内容。鼓励农技推广人才在公益性推广的基础上,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提供增值服务(“增值服务”指农技推广人才以个人或团队形式为一个或多个服务对象提供的超出公益性推广职责范畴的技术性服务),并合理取酬。服务内容主要指根据服务对象实际需求,围绕产前、产中、产后进行的单项或综合性有偿技术服务。

 

(二)规范服务取酬管理。农技推广人才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开展增值服务,应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所在单位、农技推广人才、服务对象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可采取技术入股、技术承包和技术咨询等形式开展服务,以定额取酬、增值提成、增量分成等方式,依据协议约定获取服务收益。

 

(三)加强增值服务监督。农技推广人才每年需将开展增值服务情况向所在单位报告,主动接受所在单位的管理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农技推广人才开展增值服务,不得损害或侵占所在单位合法权益。农技推广人才服务期间违反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所在单位应依据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对其进行处理。服务对象出现债权债务纠纷、违约责任等导致不能正常运行的,所在单位、农技推广人才应依据协议约定及时处置。

 

二、支持和鼓励农技推广人才离岗创业

 

(四)放宽离岗创业期限。农技推广人才可带主持推广的技术成果离岗从事农业技术服务或在省内领办创办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离岗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可申请延长1次,在同一事业单位离岗创业期限累计一般不超过6年。针对黑土地保护、现代种业创新发展、肉牛产业发展等重点领域,可采取一事一议原则适当延长。

 

(五)依规强化离岗管理。所在单位应严格依据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农技推广人才离岗创业审核把关,按程序办理离岗手续,离岗创业期间依规保障其工资、医疗、社保、工伤等有关待遇,执行人事管理和监督制度。

 

三、支持和鼓励农技推广人才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

 

(六)鼓励人才在岗兼职。农技推广人才在岗期间,可实行相对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的企业、社会组织等兼职(“兼职”即非全日制工作,指农技推广人才在全日制工作单位以外的一个或多个用人单位兼任其他工作职务),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领办创办企业,开展试验示范、宣传培训、技术推广、生产经营、信息服务等涉农领域工作。

 

(七)规范兼职人才管理。农技推广人才兼职创新创业,应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农技推广人才与所在单位订立协议,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成果权益分配等事项。农技推广人才兼职创新创业期间违反规定或履行所在单位岗位职责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所在单位应依据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对其进行处理。农技推广人才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所在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八)加强激励保障力度。农技推广人才兼职创新创业期间,所在单位应保障其各项权利及福利待遇不受影响,可与兼职单位职工同等享有获取薪资、奖金、股权激励的权利。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兼职创新创业业绩突出的,年度考核可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所在单位考核优秀比例。

 

相关事业单位应做到统筹兼顾,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规定,本着适度择优的原则,认真把好审批关和考核关,在支持鼓励农技推广人才创新创业的同时,确保公益性推广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农技推广人才特别是事业单位内设机构项目管理人员不得违规利用职务之便给服务对象提供支持并获取收益。事业单位聘任在领导岗位上的农技推广人才不得开展增值服务、离岗创业、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其职务发生变动时,应按照新任职岗位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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