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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省科协科普部
2018-06-12 00:00:00
为规范和加强“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扎实推动全省科普工作有效开展,近日,省财政厅、省科协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出台了《吉林省基层科普行动计划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吉财教〔2018〕386号),明确了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管理职责、分配方式、使用范围与标准、预算审核与下达程序、资金使用要求、绩效考核方式、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
《细则》指出,“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使用要与全省科普事业发展和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任务紧密结合,采取统筹规划,定向扶持基层科普工作,充分调动全社会开展科普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协共同管理,市县财政、科协部门各负其责,项目单位是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对申报项目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对提供需报销的原始支出凭证真伪负责,对资金使用绩效负责;资金按因素法方式进行分配,根据各市县上年度基层科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赋分,确定资金支持额度,同时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国家级贫困县、集中连片贫困地区给予倾斜,支持额度控制在正常核定额度的20%以内;每年资金额度的50%用于支持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的建设,50%用于科普中国e站建设和科普中国互动点播频道的推广工作;资金严格按照财政部门下达预算的科目和项目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涉及政府采购的资金,要按有关法律制度执行,形成国有资产的,按规定纳入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细则》强调,省财政厅会同省科协负责组织开展资金绩效管理工作。项目单位申报年度资金时,要提交明确具体和量化的项目绩效目标,项目执行结束后,要向市县科协报送项目绩效评估报告。省科协向省财政提出下年度资金安排和分配建议时,应同时提交资金整体绩效目标,经省财政厅批复后,实行绩效目标管理,开展日常绩效监控和年度目标评价等工作,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细则》要求,资金管理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核算,自觉接受财政、科协、审计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省财政厅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实施财政监督,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专项检查。资金管理相关信息,通过省科协、省财政厅官方网站等及时向社会公开。(科普部 梁雪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