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修改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为推进全域科普向纵深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来源:天津市科协

2021-12-28 15:54:48

11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并颁布实施,标志着全域科普正式列入天津市地方法规,为深入推进全域科普、提升全民科学素质提供了法治保障。

 

天津市委高度重视全域科普工作,市委书记李鸿忠先后22次对全域科普工作作出指示批示、提出要求。在中国科协的指导下,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推进全域科普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立起党委领导、政府推动、条块结合、区域为主的领导体制和统筹谋划、社会动员、上下联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今年,天津市将全域科普纳入《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国务院印发的《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将全域科普作为“健全基层科普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写入其中,向全国推广。

 

经天津市委批准,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将修改《条例》列入2021年立法计划。市科协与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教科文卫办、市司法局、市科技局等部门密切配合,对标对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全面总结全域科普工作成熟经验做法,按照天津市委市政府和中国科协关于全域科普的一系列部署要求,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全过程民主,面向社会广泛征求基层和科技工作者、科普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并征求相关委办局等相关单位意见,通过立法调研、反复论证,经过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表决通过,把全域科普成熟的经验做法以地方法规形式固定下来,形成《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修正案)》。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科普事业和全域科普工作定位。指出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推进全域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是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建设科技强市,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国家基础建设、基础教育和科学技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精神,注重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实效性。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建立健全全域科普工作体系要求。明确建立健全全领域行动、全地域覆盖、全媒体传播、全民参与共享的全域科普工作体系。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科学素质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天津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农村基层组织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科普工作。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科普工作的主要内容。明确普及科学思想,培育理性思维,介绍科学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引导和促进作用,弘扬科学精神和科学家精神,树立正确的科学价值观和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创新是第一动力的观念;宣传科学方法,介绍运用唯物辩证法和现代科技手段解决实际问题的知识;普及尊重自然、绿色低碳、科学生活、安全健康、防灾减灾、应急避险等知识和理念,提升辨识伪科学的能力,推动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科学生活方式;普及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知识和应用技能,提升公民数字素养。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科普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责任。规定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科普工作协调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科普效果评价机制,实施监督检查,推动符合条件的科研项目向社会开展科普宣传,实行政策引导,将科普工作成效纳入科研成果评价指标。突出明确科学技术协会负责全域科普日常工作,牵头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完善科学素质建设工作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全面推进科学素质建设。同时明确了卫生健康、体育、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规划资源、水务、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应急、气象、地震、文化和旅游、民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商务、市场监管、知识产权、农业农村、公务员主管部门、人力社保、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信等部门的科普工作职责。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开展科普工作的社会责任。明确农村基层组织应当根据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围绕科学生产、文明生活、科学经营,发挥乡镇科普组织、学校的作用,开展科普工作;各类农村经济组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等,应当结合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向农民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服务乡村全面振兴。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其服务场所开展医疗卫生、疾病防治、健康教育等科普宣传。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利用所在地的科普资源,依托党群服务中心建设科普阵地,开展科普活动。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科普组织、科普场所、科普工作者开展科普工作的责任。明确鼓励行业、企业建设科普体验馆。支持开发利用工业遗存,建设科技博物馆、工业博物馆、安全体验场馆和科普创意园。明确科技工作者、科学课程教师、科普创作人员、大众传媒的科技记者和编辑、科普场馆的展览设计制作人员、科普活动的策划和经营管理人员、科普理论研究工作者等从事科普工作的人员是科普工作者。规定科普工作者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科学传播专业或其他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时,其科普著作、论文、直接参与指导的科普竞赛成绩和开展科普工作的其他成果,应当作为晋升科学传播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或者其他专业技术职称的参考条件。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科普工作的保障措施。明确天津市各级政府应当保证对科普经费的投入,逐步提高科普投入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应当加强科普信息化建设,提高科普效能。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开展科普活动,发展科普产业,开发科普展教品,开展科普资源融媒体传播,开展科普理论与实践研究工作,提升科普产品和服务标准。科普单位、科普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天津市将以修改后的《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大力推动全域科普向纵深发展,深入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教育、培训,促进全社会充分认识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了解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加强《条例》执行情况的检查督查和效果评估,在全社会形成学《条例》用《条例》的高潮,确保取得扎实成效。

 

天津市科协供稿

 

责任编辑:侯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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