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主办
吉ICP备案号18002506号
吉公网安备 22010402000667号
来源:省科协科普部
2019-06-24 11:27:04
为规范我省科普大篷车的使用和管理,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根据中国科协《科普大篷车暂行管理办法》,省科协制定了《吉林省科普大篷车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科协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
2019年6月21日
吉林省科普大篷车使用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贯彻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6-2020年)》,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普大篷车运行管理,不断提高我省科普大篷车运行效果,有效提升科普大篷车服务能力,助力我省公民科学素质提高,根据中国科协有关规定和绩效考核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普大篷车是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的重要科普基础设施,包括按照技术要求改造的车辆、车载设备和车载展品。
第二条 省科协负责配合中国科协做好全省科普大篷车配发、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
第三条 科普大篷车的配发和使用管理工作采取“公开申请,统筹协调,重点资助,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配发
第四条 省科协根据本省科普大篷车的分布现状、各地科普资源情况,研究确定年度全省科普大篷车配发方案,并有侧重地向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科普资源匮乏地区、科普工作开展相对好的单位优先配发科普大篷车。申报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受理时间由省科协提前通知。
第五条 各市(州)科协负责本辖区内的科普大篷车申报工作,向省科协提出书面配发申请报告,并明确说明本地区拟配发单位名称、科普工作状况介绍、配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购车经费和运行经费筹措办法、配发的车型要求,同时附申请配发单位的报告及当地财政部门相关经费批复文件。
第六条 省科协对申请配发单位进行核实和审查,提出评议意见,拟定吉林省科普大篷车配发推荐方案,经省科协主席办公会议审定后,上报中国科协批准。
第七条 科普大篷车的交接。交接时,使用单位应与中国科协签订科普大篷车使用协议,明确相应责权关系。中国科协、使用单位共同对车辆、车载设备和展品进行验收。中国科协负责组织供货商对使用单位进行培训。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八条 省科协科普部负责年度全省科普大篷车活动计划的制定、指导开展科普活动、总结年度工作情况。各使用单位负责科普大篷车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第九条 使用单位要根据当地开展科普工作的实际,制定年度工作方案,确保每辆科普大篷车在外经常开展活动,达到中国科协相关考核指标要求。
第十条 科普大篷车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改变车辆内部结构。
第十一条 科普大篷车的外部标识由中国科协作出规定。允许因活动需要粘贴临时宣传图标和文字,但不得长期改变科普大篷车的外观。
第十二条 科普大篷车使用单位在开展科普活动时,要及时在全国流动科普设施服务平台(http://kpfwpt.cdstm.cn)上上传活动数据和活动动态。每次活动都要认真做好记录,按规定填写《科普大篷车使用情况记录表》,年底汇总后报省科协备案。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要做好车辆的日常养护工作,定期进行车辆、车载设备及展品的检查和维护。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和驾驶员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机动车管理的有关法规和规定,按时办理相关审查手续;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熟练掌握驾驶技术,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 科普大篷车因当地车辆改革或到达使用年限报废等原因而导致无法正常使用,需及时向省科协报备。
第四章 监督和考核
第十六条 省科协负责全省科协系统科普大篷车的监督、指导、绩效评估工作,并向中国科协报送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第十七条 各使用单位负责人要做好科普大篷车使用和日常维护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并向省科协报送年度工作总结,省科协将参考使用单位在全国流动科普设施服务平台上的数据反馈,作为年度绩效评估依据。
第十八条 年度绩效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在全省科协系统通报,目的在于肯定成绩,激励、引导、督促各科普大篷车使用单位高效完成目标任务。针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有下列异常情况之一的,直接判定为不合格、并相应承担违规、违纪和违法责任:
1.车辆长期未能在当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入户手续,不能正常上牌的;
2.科普大篷车的报废、报损未报省科协备案的;
3.从事任何与科普大篷车工作无关活动,造成社会不良影响行为的;
4.车辆用作非公务活动,出入旅游景点、度假休闲和娱乐消费场所的;
5.私自改装车辆,改变车辆用途的。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优秀单位,优先推荐参加中国科协组织的全国科普大篷车工作先进单位评选。对于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单位,除全省通报外,取消其所属地区下个年度车辆配发和展品更新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科协系统科普大篷车的配发、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科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牛小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