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普工作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省科协科普部

2019-07-01 09:34:19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科协,各县(市、区)科协,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科普工作示范基地管理,推动科普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科普工作向社会化、经常化和规范化发展,省科协制定了《吉林省科普工作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

2019624



吉林省科普工作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和《吉林省贯彻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6-2020)》,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支持科普工作,充分发掘和合理利用社会科普教育传播资源,普及宣传科学知识、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推进科普工作向社会化、经常化和规范化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普工作示范基地主要是指依托教学、科研、生产、传媒和服务等资源载体,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所或平台。主要包括:


(一)科技场馆类科普工作示范基地,是指专门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的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包括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气象馆、地震馆、青少年活动场所,以及各类行业馆。


(二)公共服务场所类科普工作示范基地,是指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休憩等公共场所,如动物园、植物园、生态旅游区、森林公园、地质遗迹、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


(三)教育科研类科普工作示范基地,是指依托各类教育、科研、医疗等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所,如教育、科研、医疗等机构中的科普馆、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推广)中心(站)、野外站(台)等。


(四)生产设施类科普工作示范基地,是指依托企业的生产车间、园区、设施等,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普及科学知识的场所,如科技园区、企业科普展馆、企业博物馆、开放的生产车间(流水线);依托农业生产建立的农业科技园区、科技种植养殖示范基地等。


(五)传播服务类科普工作示范基地,是指依托网络、电子、出版、广播电视等传播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传播平台,如科普网站、移动端应用、科普报刊、科教影视频道、广播电台等。

 

第二章  申报范围及条件

 

  各类省级科普工作示范基地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省内具有一定影响,所从事的业务有较丰富的科普内容,能独立向社会开展科普活动,且当地领导或所在单位领导重视,设专门的科普工作部门。


(二)常年向公众开放,具备开展科普工作的制度保障,科普工作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有一定的经费投入用于组织开展科普活动。


(三)方便公众参与,具有固定的科普展示厅和相对固定的科普活动场所,拥有满足科普活动需要的文字资料、图片资料、音像演示设备、器材、模型及科普网站、QQ群、微信公众号等,并能定期更新、补充科普宣传展示内容。科普展出内容主体鲜明、内容丰富,展出形式多样化,风格突出。


(四)具备开展科普工作所需的专职队伍、讲解员和实名注册“科普中国”APP信息员队伍,并定期开展科普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升他们的科普传播能力和水平,有效发挥他们的作用。


(五)愿意接受科协等相关部门的指导和下达的科普任务,积极参加全省大型科普活动。


第四条  申报不同类别科普工作示范基地,在满足第三条基本条件的同时,须分别达到以下主要标准。


(一)科技场馆类科普工作示范基地。用于科普展教活动的室内、室外总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展品数量20件以上,年科普活动开展10次以上;年开放天数不少于150天,年接待观众2000人次左右;专职科技辅导员或讲解员不少于2名,长期稳定的科普中国APP信息员50人以上


(二)公共服务类科普工作示范基地。用于科普展教活动的室内、室外总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有科学完善的说明牌、解说牌、导览牌等,年科普活动开展10次以上;年开放天数不少于150天,年接待观众5000人次左右;专职科技辅导员或讲解员不少于2名,长期稳定的科普中国APP信息员50名以上。


(三)教育科研类科普工作示范基地。用于科普展教活动的室内、室外总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年科普活动开展10次以上;年开放天数不少于30天,年接待观众1000人次左右;专职科技辅导员或讲解员不少于2名,长期稳定的科普中国APP信息员50名以上。


(四)生产设施类科普工作示范基地。用于科普展教活动的室内科普展厅和室外企业生产线(车间、生产场所)、农业科技园区、科技种植养殖示范基地的面积总和不少于500平方米,年科普活动开展10次以上;年开放天数不少于30天,年接待观众1000人次左右;专职科技辅导员或讲解员不少于2名,长期稳定的科普中国APP信息员50名以上。


(五)传播服务类科普工作示范基地。有固定的科学传播栏目或版面,科普网站、移动端应用内容实时更新,年科普活动开展10次以上;有长期稳定的科技专家队伍参与审核把关,实时响应社会热点和公众关切;报纸、期刊发行量大,科普网站和移动端应用年浏览量


以上标准如有特殊原因未能达到,须申报时附证明材料。

 

 申报认定程序

 

第五条 吉林省科普工作示范基地的认定评审工作,由吉林省科协负责组织,适时分批组织申报认定。


第六条 凡符合第三条、第四条申报条件、标准要求的单位,并获得省相关部门、省级学会或市(州)科普示范基地的认定与命名,均可申报省级科普工作示范基地。


第七条 科普工作示范基地认定每3年一次,有效期限为3年。对科普教育作用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示范带动作用强的,且符合申报条件、标准的,可由省直相关厅局、省级学会和市州科协(以下简称推荐单位)随时推荐申报。


第八条 凡申报科普工作示范基地的单位,须向推荐单位提出申请,填报《吉林省科普工作示范基地申报表》(见附件),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申报表由推荐单位审核后,向省科协报送,省科协组织有关专家审定。审定结果面向社会公示后,由省科协命名“吉林省科普工作示范基地”,并颁发证书、牌匾。

 

 组织管理

 

第十条 省科协负责科普工作示范基地的宏观指导。推荐单位负责科普工作示范基地日常科普工作指导。各级科协、各有关单位都要为科普工作示范基地开展科普工作创造有利条件、提供必要的支持,保证其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 科普工作示范基地在开展科普活动的同时要加强对公众的爱国主义教育,不得开展反科学、伪科学及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其“吉林省科普工作示范基地”称号,收回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一)严重违法违纪;


(二)宣传邪教、封建迷信,从事反科学、伪科学等活动;


(三)严重损害公众利益;


(四) 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科协等相关部门下达的科普任务,不参加全省大型科普活动。


第十三条 省科协对认定满3年的科普工作示范基地进行适时专项检查和考核,考核以量化指标为主,对考核为优秀的科普工作示范基地将给予重点支持,对检查和考核不合格、确实不能发挥作用的基地,除取消其科普工作示范基地称号外,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五章  

 

第十四条  办法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吉林省科普工作示范基地申报书


责任编辑:牛小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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