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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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省科协科普部
2023-08-09 15:09:05
吉科协发普字〔2023〕7号
各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科协,梅河口市科协: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加强我省基层科普服务能力建设,推进全省科普教育基地发展,促进我省全民科学素质提升,省科协制定了《吉林省科普教育基地创建与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
2023年8月7日
吉林省科普教育基地创建与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按照中国科协有关工作部署,做好科普教育基地创建与认定工作,动员鼓励社会多元主体广泛参与、提升我省科普公共服务质量,决定开展吉林省科普教育基地创建与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科普教育基地主要是指由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农业、安全、自然资源、旅游等领域机构兴办,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科普和教育功能的示范性场所。包括以下六类:
(一)科技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专门建设用于面向社会和公众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科技文化教育与传播的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科技馆、自然博物馆、专业领域科普场馆、青少年科技场馆等。
(二)教育科研与重大工程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依托国家科技资源、科技成果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教育、科研机构、大科学装置、重大工程以及医疗机构的场所和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教育、科研机构等内设的科普场馆、实验室、工程中心、科学观测台(站)等。
(三)“三农”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依托先进农业技术和成果、农业教育科研设施、农业试验示范基地等服务农业、农村发展、提高农民科学素质的科普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农业种养殖繁育基地、综合试验示范基地、农业创业创新基地、现代农业科技产业园、农技培训基地、科技小院、农业观光体验园等。
(四)企业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企业依托科技成果、研发资源、生产设施、产品等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产业园区、科技园区、具有科普功能的企业展厅、研发设施、生产制造设施等。
(五)自然资源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利用动植物、生态、地质地貌等自然资源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园区和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动物园(海洋公园)、植物园、生态旅游区、主题公园、森林、湿地、地质公园、自然遗产等。
(六)其他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利用人文、历史、艺术等资源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文博展馆、图书馆、美术馆、纪念馆、文化馆、书院、历史文化遗产、人文景观等。
第二章 创建与认定
第三条 吉林省科普教育基地创建以促进全民科学素质提升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为目标,旨在组织、鼓励各类机构参与科普活动,按照新发展阶段科普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依托全省各地和各领域的资源禀赋、基础条件等资源要素,通过深化科普供给侧改革,不断提升全社会科普公共服务能力和质量。
第四条 为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各类法人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均可自愿按照《吉林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申请条件》(以下简称《认定申请条件》,后附)开展创建工作,适时申请吉林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
第五条 吉林省科普教育基地申请认定由吉林省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办公室成员单位、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市(州)科协三类单位负责推荐。推荐单位负责组织动员、指导具备一定条件的机构单位开展吉林省科普教育基地创建工作,按照《认定申请条件》推荐符合要求的单位进行认定申请。
第六条 吉林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工作,由吉林省科协负责组织,适时分批组织申报认定,每五年认定一批。期间视创建情况,进行补充认定。认定有效期从认定命名年份起截止至该批次结束年份。
第七条 申请认定程序
提交申请:凡申请认定吉林省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须向推荐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推荐单位审核推荐后方可参评吉林省科普教育基地。
审核认定:推荐单位审核后,向省科协报送,省科协组织开展材料初审、实地抽检、专家审定。审定结果面向社会公示后,由省科协命名“吉林省科普教育基地”,并颁发牌匾。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省科协负责吉林省科普教育基地的宏观指导与管理。推荐单位负责科普教育基地日常科普工作指导与管理。吉林省科普教育基地应自觉接受推荐单位和省科协工作指导与考核,主动及时报告科普工作开展情况。
第九条 各级科协、各有关单位要为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科普工作创造必要条件、提供必要支持,不断提升科普教育基地的发展建设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鼓励科普教育基地的推荐单位将科普教育基地工作纳入系统内业绩认定范围,对科普业绩突出、表现优异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宣传推介。
(一)吉林省科协组织相关专家调研指导科普教育基地创建和发展,及时总结优秀创建单位的经验做法,提炼形成典型案例宣传推广。
(二)吉林省科协推动科普教育基地信息化服务能力建设,汇聚共享数字科普资源,促进科普公共服务智能泛在、资源共享。
(三)建立科普教育基地定期交流培训机制,提升专兼职科普人员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四)支持科普教育基地联合开展主题行动(活动),整合资源,打造具有号召力、影响力和示范性的科普教育基地活动品牌。
第十条 吉林省科协对科普教育基地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和考核,对检查和考核不合格、确实不能发挥作用的基地,除取消其科普教育基地称号外,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对考核为优秀的科普教育基地给予重点支持。认定期满,开展终期考核,终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优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终期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基地,经相关程序可直接认定为下一批次吉林省科普教育基地,终期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基地,可直接进入下一批次吉林省科普教育基地申请认定的终评程序,终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基地,不得参与下一批次吉林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申请。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其“吉林省科普教育基地”称号,收回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一)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
(二)宣传邪教、封建迷信,从事反科学、伪科学活动;
(三)不具备科普教育基地创建、认定基本条件或不能履行科普教育基地职责;
(四)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科协等相关部门下达的科普任务,不参加全省大型科普活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统一规范,《吉林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科协办发普字〔2014〕39号)、《吉林省科普工作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吉科协办发普字〔2019〕5号)同时废止。
附件
吉林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吉林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提供公共科普服务的法人单位,或以法人单位为依托的内设(下属)机构。所从事的业务具有较丰富的科普内容,能独立向社会开展科普活动。有专项科普经费或稳定的科普经费投入。
(二)具有明确的科普服务宗旨、开放服务和安全管理等制度,有开展科普工作的制度保障和年度规划及长期规划。
(三)具备开展科普公共服务的室内外场所条件,拥有满足科普活动需要的文字资料、图片资料、音像演示设备、器材、模型及科普网站、QQ群、微信群、微信公众号等,并能定期更新、补充科普宣传展示和公共科普服务内容。
(四)应有指定的科普工作部门和科普工作人员。具备开展科普工作所需的专兼职队伍,定期开展科普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升他们的科普传播能力和水平。积极组织开展科技志愿服务活动。科普工作人员实名注册“科普中国”APP信息员比例超90%。
(五)愿意接受科协等相关部门的指导和下达的科普任务,主动参与每年全国科普日暨吉林省科普周、科技工作者日、科技之冬等重要主题日期间举办的主题科普活动。积极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等形式多样的科普服务,大力弘扬科学精神和科学家精神,培育公众创新思维和能力,积极营造热爱科学、崇尚创新的社会氛围。
(六)原则上已持续提供科普公共服务满两年。
申报不同类别的科普教育基地,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同时,须分别达到以下主要标准。
二、分类别基本条件
(一)科技场馆类
1.设施条件。室内展教展示区域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科普展品数量20件以上,展教设施设备形式多样,包括展品、展板、说明牌等基本展教设施,以及多媒体、数字化、互动体验类展教设备等,并根据科技前沿发展和社会热点定期更新扩展内容。
2.科普服务。常年对公众开放,每年实际服务公众天数不少于150天;年开展科普活动10次以上,并能开展进社区、进校园、进乡村等“走出去”的科普活动。年服务观众2000人次左右。其中,举办针对热点科技问题组织公众科普报告、科学家科普讲坛等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举办青少年科技夏(冬)令营,或承接青少年科普研学、社会实践等青少年科普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具备利用新技术手段提供互动讲解或线上虚拟展示等服务的能力。
3.人员保障。专兼职科普人员不少于50人;每年开展专兼职科普人员业务交流或培训不少于1次。
(二)教育科研与重大工程类
1.设施条件。具有公共科普服务功能的区域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科普设施设备形式多样,包括展品、展板、说明牌以及多媒体等,并根据本单位最新科研、重大科技工程成果、国内外科技前沿发展以及经典科学技术知识,及时更新扩展内容。
2.科普服务。年度开展科普活动10次以上,及时普及重大科技成果,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建设,展示科技界优秀典型、生动实践和成就经验,培育公众特别是青少年的科学思维和工程思维,宣传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重大意义,涵养优良学风。年开放天数不少于30天。服务社会公众1000人次左右;利用本单位特色优质科教资源,开发多种形式的高质量原创科普图文、视频、书籍、课程等科普资源,并利用各种媒体广为传播。
3.人员保障。参与本基地科普工作的科研人员不少于10人;每年开展专兼职科普人员业务交流或培训不少于1次。
(三)“三农”类
1.设施条件。具有公共科普服务功能的区域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科普设施设备形式多样,包括展品、展板、说明牌等,并根据最新农业科技成果、农业科技前沿发展和相关社会热点及时更新扩展内容。
2.科普服务。每年实际服务公众天数不少于30天,年度服务观众数量1000人次左右;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积极开展科普活动,大力弘扬劳动精神,树立相信科学、和谐理性的思想观念,推广普及农业科研成果,培育健康文明乡风,培养农民群众文明生活、科学生产和科学经营能力;年度开展科普活动10次以上,能够开展进乡村等“走出去”的科普活动;制作并传播农业科技、农耕文化、农民生活、农村环境相关的科普图文、视频、书籍、课程等科普资源。
3.人员保障。专兼职科普人员不少于5人;每年开展专兼职科普人员业务交流或培训不少于1次。
(四)企业类
1.设施条件。具有公共科普服务功能的室内区域面积(不含厂房)不少于150平方米;科普设施设备形式多样,包括互动体验设备、展品、展板、说明牌、多媒体等,并根据企业科技创新成果、企业或行业装备和技术升级迭代历史,及时更新扩展展教内容。
2.科普服务。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本单位科教资源,年开放天数不少于30天;积极开展科普活动,年度科普活动10次以上,大力弘扬创新创业精神和工匠精神,展示先进科学技术的应用场景、推广现代化生产技术与工艺,传播先进的管理思想,展示工业遗产文化,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和勇于创新的文化氛围。其中,以本单位特色优势科技资源为基础,承接大学生专业实习、中小学学生职业体验、研学、社会实践等活动每年不少于1次;围绕行业和企业创新成果、科技前沿,制作并传播科普图文、视频、书籍、课程等原创科普资源。
3.人员保障。有专兼职科普人员不少于10人。每年开展专兼职科普人员业务交流或培训不少于1次。
(五)自然资源类
1.设施条件。具有公共科普服务功能的区域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科普展教设施设备形式多样,包括但不限于展品、展板、专业说明牌、多媒体等。结合本单位自然生态资源特色、季节变化等及时更新扩展科普内容。
2.科普服务。常年对公众开放,每年实际服务公众天数不少于150天;年度科普活动10次以上,积极开展科普活动,充分利用自然资源禀赋,促进公众理解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培养公众特别是青少年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意识和行为习惯。其中,以本单位特色科普资源为基础,组织青少年科技夏(冬)令营,或承接青少年科普研学、社会实践等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有专门的公共服务网站或自媒体宣传平台,结合自然资源特色,制作并传播原创科普图文、视频、书籍、课程等科普产品。
3.人员保障。有专职科普人员不少于30人;每年开展专兼职科普人员业务交流或培训不少于1次。
(六)其他类
1.设施条件。具有科普内容的展教区域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科普展教设施设备形式多样,包括展品、展板、说明牌、多媒体等。展教内容具有科普价值,体现出文化、历史、艺术资源禀赋中蕴藏的科学思想、科学方法和科学知识,并根据科技文化热点定期更新扩展内容。
2.科普服务。常年对公众开放,每年实际服务公众天数不少于100天;科普活动充分利用资源禀赋,促进公众理解科学与文化、历史、艺术等共同的创新智慧,宣传中外历史中杰出科学家,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质和文化传承保护意识;开展进社区、进校园、进乡村等“走出去”的科普活动;以本单位特色科普资源为基础,组织青少年科技夏(冬)令营,或承接青少年科普研学、社会实践、专业实习等活动每年不少2次;有专门的公共服务网站。制作科技与文化、艺术、历史等交叉融合的高质量原创科普图文、视频、书籍、课程等科普资源,并利用各类媒体广为传播。
3.人员保障。有公共科普服务联络人或负责人,专兼职科普人员不少于20人;每年开展专兼职科普人员业务交流或培训不少于1次。
参考原件:吉科协发普字(2023)7号—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普教育基地创建与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