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吉林省科协所属省级学会组织管理报备工作的通知

来源:吉林省科协学会部

2016-07-26 15:43:29

各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
  
  今年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科协系统深化改革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学会是科协的组织基础,学会工作是科协的主体工作,学会改革是科协系统深化改革的重点。为进一步规范对吉林省科协所属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省级学会”)的管理和服务,为全面改革学会治理结构和治理方式奠定基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省级学会组织细则(试行)》,现就省级学会组织管理及报备工作重点规范如下。
  
  一、关于组织管理报备工作
  
  1.凡由吉林省科协业务主管的省级学会,办理包括申请成立省级学会、省级学会变更登记及注销、省级学会理事会换届、申请成为团体会员等事项,须按照《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所属省级学会组织管理报备工作办理指南》(吉科协学发字〔2008〕1号)要求进行报批和备案工作,不按要求办理者,省科协不予承认。
  
  2.省级学会在提交报批和备案工作材料时,须按照《办理指南》要求保证材料齐全、完整、规范;须按照《办理指南》要求充分保证时限,材料上交不合格、迟交或不交材料者,省科协不予受理相关业务的办理。
  
  3.所有办理事项在经吉林省民政厅批准后,须向吉林省科协学会学术部提供吉林省民政厅批准的文件和表格复印件一份备案。
  
  二、关于学会治理结构问题
  
  1.广泛发展个人会员。省级学会发起成立时,要在其相关领域有稳定而广泛且跨多个机构的专家学者群体,须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在首届理事会换届时,个人会员总数不得少于200个,并保持持续稳定增长。省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应主要为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提高中青年科技工作者比例。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2.科学合理设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人数原则上根据学会会员数量按一定比例确定,理事会规模不宜过大,在会员总数的60%以内且不超过150人;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理事会换届时,每届成员调整不得少于1/3。理事、常务理事应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和权威性;提高学会领导机构中基层科技工作者代表比例,增强代表性和广泛性,学会理事会理事3/4以上、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2/3以上应为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
  
  3.严选学会负责人。省级学会负责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要增强代表性和广泛性,人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会人数的1/3,且同一单位人选不得超过负责人总数的1/4。负责人应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较高造诣或有较大影响;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兼任省级学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4.明确学会法定代表人。省级学会理事长为该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在章程中写明,报经吉林省科协同意并经吉林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省级学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省级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三、其他说明
  
  1.除以上重点强调内容外,未尽事宜,请根据相关文件、部门具体要求办理。如将来《吉林省科协深化改革实施方案》及相关细则出台,请按照新要求办理。
  
  2.请各学会高度重视组织建设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内容,进一步规范学会组织管理及报备工作,依法依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活动,提升自我发展能力。
  
  附件:
  
  附件1: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省级学会组织细则(试行).doc
  
  附件2: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所属省级学会组织管理报备工作办理指南.doc

 
  
吉林省科协学会学术部

201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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