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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西农科110服务中心
2018-07-08 10:51:32
疫病风险大于市场风险,防病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重于治”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把疫病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综合防疫就是采取一系列有效方法,切断疫病流行中的一个或数个环节,从而有效阻止传染病的发生发展,进而控制甚至扑灭传染病。
一、把“预防为主”的原则落实到建场前的建设中
(一)选址时实行“防疫一票否决制”。场址必须有利于防疫,否则另行选址。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的规定,养殖场(孵化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3、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养殖场养殖小区投资相当大,一经建成,短期内不可能搬迁。因此,选址是非常重要的基础工作,务必高度重视。近10年来,多数养猪场都发生过疫情,甚至是重大动物疫情,不少场因此停产或者转产,蒙受了重大经济损失。但是,离县城几公里有一个养猪场,几年来一直太平无事,效益可观。重要原因是选址较好,避开了人口密集区和主要交通线,离主干公路虽然只有200米。
(二)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的布局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么
1、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2、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3、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4、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圈舍(栋)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5、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6、生产区内各养殖圈舍(栋)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三)动物饲养场和养殖小区中应当具有下列防疫设施设备
1、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2、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3、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4、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5、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6、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7、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
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8、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二、把预防措施扎扎实实地落实到日常工作中
1、自繁自养,尽量不在外面引入畜禽。万一要引入,引入的畜禽应搞好检疫和隔离,隔离时间一般在15~45天,确信健康后再进入生产圈舍。
2、提倡动物福利,加强饲养管理,减少应激,提高机体抵抗力,如饲喂全价饲料,不喂霉变、有毒、有害饲料,做好断奶工作,防暑保温,保持空气清新流通等。
3、改进设施,防止鼠、鸟、兽类进入。
4、不从场外带入未经熟制的肉、蛋、奶、活畜禽、宠物等,禁止人员随意往来,特别是严禁饲养场、养殖小区内不同区域的员工互相往来。谢绝参观,杜绝畜禽贩子进入生产区和隔离区。
5、建立并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如平时搞好卫生,清扫圈舍,每周消毒一次,周围或本场有疫情时每天消毒一次,一定时期(如1个月至2个月)更换一类消毒药品。
6、细心观察,认真记录。
7、定期驱虫。
8、预防接种。预防接种的原理是:畜禽接种疫苗后能产生对应的抗体,在一定时期内,对相应的传染病具有坚强的抵抗力,能使接种对象迅速消灭侵入机体的病原微生物,从而阻断该病的流行。养殖场、养殖小区要按照免疫程序对畜禽接种多种疫苗,一般剂量可以适当加大。注意两种疫苗接种时间应间隔在一周左右。除病畜(禽)和部分妊娠母畜外,要头头接种,只只注射,做到能免皆免,应免必免。从近几年疫病流行的教训来看,有一句话必须牢记在心:疫苗接种不是万能的,不搞疫苗接种是万万不能的!猪的疫苗接种程序见农业部《猪病免疫推荐方案(试行)》等有关规定。
9、育肥畜禽或蛋禽全进全出,至少同一栋圈舍内的畜禽要做到全进全出。
在现代化养殖场中,兽医工作者最主要的工作是消毒;其次是疫苗接种;最后才是治疗。如果本末倒置,一定会出大问题。
三、迅速果断、科学地扑灭疫情
动物传染病也是一种天灾,防范难度极大,由于各种原因,传染病仍在一定范围内流行。在不幸发生了传染病后,要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果断行事,迅速扑灭。
1、及时报告疫情,内容包括动物种类、发病时间、地点、发病及死亡数、临床症状、剖检变化、以前是否发生过同类情况、防治措施与效果等,应迅速报告政府或上级业务部门,一般应逐级上报。不得讳疾忌医。
2、业务部门诊断。
3、隔离。按病畜禽群、可疑感染畜禽群,假定健康群进行隔离。
4、封锁。由县级以上农牧部门划定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在最后一头病畜治愈或死亡、或捕杀后,经一个潜伏期后,再无疫情发生时,经终末消毒后,解除封锁,程序同封锁。
5、捕杀。对患烈性传染病或无治疗价值的病畜禽一律捕杀。
6、对患传染病的畜禽采用“四禁止(禁止销售、禁止屠宰、禁止食用、禁止移动)、一处理(尸体无害化处理,多用深埋法、焚毁法)”原则处置。
7、消毒。病畜禽粪尿、污染物须彻底消除,进行无害化处理(焚烧或深埋,或生物发酵)。疫点疫区应进行多次全面彻底的消毒;
8、紧急预防接种。在发生疫情时,用相应的疫苗在疫点周围进行突击性的接种,建立5~10公里宽的免疫带。
9、治疗。发生传染病后一般不予治疗,如果治疗,用药必须用够疗程,彻底治愈,比如猪丹毒等病。